使用規定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入住的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協議,應以本條款為準。
    本條款中沒有規定的內容,應以法律法規及/或公認的慣例為準。
  2. 如果本酒店與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只要該特別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認的慣例,則該特別合同應優先於本條款的規定,儘管有前款規定。
  3. 這些條款和條件也適用於來自本酒店官方網站以外的各種預訂網站的申請。

 

第2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1. 擬向本酒店提出住宿合同申請的客人,應向本酒店說明以下內容。
    1. 住客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
    4. 當天可以聯繫的電話號碼
    5.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細節
  2. 客人在住宿期間提出超過前款第(2)項日期的延長住宿時間要求的,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第3條(住宿合同的簽訂等)

  1. 如果本酒店按照前條規定接受了住宿申請,則視為住宿合同已經簽訂。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本酒店未接受申請,則不適用此規定。
  2. 按照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同時,請在本酒店官方網站及互聯網上的酒店預訂網站公司的網站上,在預訂申請時支付全額的住宿申請費。
  3. 該押金首先用於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總額,其次用於第6條規定的取消費用,第三用於第18條規定的賠償費用(如適用)。剩餘部分(如有)應在第12條規定的住宿費用支付時予以退還。
  4. 如果客人在第2款規定的申請時間內未支付押金,本酒店將視其為無效的住宿合同。但是,這僅適用於本酒店在規定押金支付期限時已告知客人的情況。
  5. 住宿費的預付僅限於本酒店官方網站以及互聯網上的酒店預訂網站所介紹的支付方式。

 

第4條(不需要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1. 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本酒店可在簽訂同款規定的合同後,簽訂無需支付住宿費用的特別合同。
  2. 如果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押金,或者沒有明確押金的支付日期,則應視同本酒店接受了前款規定的特別合同。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本酒店可以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2. 本酒店的客房已被預訂一空,沒有空房時。
  3. 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出現與住宿相關的違法行為或違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4.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明確認定為攜帶傳染性疾病時。
  5. 本酒店及/或酒店員工受到客人的暴力威脅或不合理的負擔時。
  6.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當要求酒店住宿的人明顯醉酒並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困擾時,或者該人的行為會對其他客人和附近居民造成困擾時。
  8. 根據《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的不合理行為法》(1991年頒布的第77號法規)第2-6條,要求酒店住宿的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或根據該法第2-2條,是相關方。
  9. 當準備逗留的人只是一個未成年人,並且沒有獲得父母同意的證明。
  10. 當準備逗留的人不是日本國籍的人,並且在逗留日期前不能出示居留證或護照,並且沒有做出證明。

 

第6條(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權利)

  1. 住宿客人有權在通知本酒店的情況下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住宿客人因其應負責任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本酒店在第3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要求支付押金,而客人在付款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除外),應支付附表中所列的解除費用。但是,在已簽訂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別合同的情況下,只有在告知客人有義務支付取消費用的情況下,才適用上述規定。
  3. 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住宿客人在住宿日期的8時前未到場的(在通知本酒店的情況下為預計到達時間的2小時後),本酒店可視為住宿客人已取消了住宿合同。
  4. 在以下a)至d)的情況下,不會因酒店客人取消合同而產生罰金。
    • 客人或其二等親屬死亡,並在合同解除日期起3週內向本公司提交由醫生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情況下。
    • 當客人遇到意外事故等事件時。但是,僅限於日本公共機構承認客人無罪的情況下,通過公共機構的溝通。我們將在回撥給我們所報告的固定機構的固定電話後,向客人確認取消合同的情況。
    • 如果客人由於公共交通工具而無法到達,而公共交通工具本來是用來給我們公司辦理入住的。
      但是,這僅限於運輸機構出具的延誤證明或取消證明在合同取消日期後一周內提交給我們的情況。客人與我們聯繫取消合同時,必須真實地申報公共交通出發點和航班號、火車名稱等。
    • 如果我們在上述處罰日期之前提出取消,並且我公司接受取消。

 

第7條(本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權利)

  1. 在下列情況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客被認為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律或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行為和/或舉止時。
    2. 當客人可以被明確認定為攜帶傳染性疾病時。
    3. 酒店及/或酒店員工受到客人的暴力威脅或不合理的負擔時。或者,承認過去曾發生過類似行為時。
    4.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5. 要求酒店住宿的人員明顯醉酒,可能會對其他客人造成困擾時,或者該人員的行為會對其他客人及附近居民造成困擾時。
    6. 根據《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的不合理行為法》(1991年頒布的第77號法規)第2-6條,要求酒店住宿的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或者根據上述法律第2-2條,是相關方時;或者
    7. 住客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嚴禁在床上和鞋上吸煙等禁止行為,擅自動用消防設施以及其他違反本酒店規定的行為。
  2. 如果本酒店按照前款規定解除了住宿合同,則本酒店將不向住宿客人收取合同期內的任何服務費用。

 

第8條(登記)

  1. 住客應在入住當天向本酒店前台登記以下信息。
    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國籍、護照號碼、進入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3. 離開的日期和預計時間;以及
    4.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細節。
  2. 所有不在日本境內居住的外國籍客人將被要求在前台留下其護照的複印件。
  3. 如果客人希望以現金或以我們指定的信用卡或電子支付以外的方式支付費用,客人將在登記時出示,並獲得我們酒店的批准。

 

第9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1. 賓客有權在入住當天下午2點至離開當天中午12點期間佔用本酒店的簽約客房。但是,在客人連續住宿的情況下,客人可全天佔用客房,但抵達和離開的日子除外。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酒店可允許客人在該款規定的時間之外佔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按以下規定收取額外費用。
    1. 3小時以內。房費的30%。
    2. 超過6小時。 50%的房費
    3. 超過6小時。 100%的房費

 

第10條(遵守本酒店的規定)

賓客應遵守本酒店制定的本酒店規章制度。本酒店的規章制度在本酒店內張貼。
 

第11條(營業時間)

  1. 營業日的詳細內容和變更將在本酒店的官方網站上公佈和告知。
  2. 緊急聯繫信息在本酒店設施上列出。

第十二條(住宿費用的支付)

  1. 客人房費等的支付將使用本公司的官方網站和互聯網上的酒店預訂網站上介紹的支付方式。
  2. 在本公司提供給客人的房間空出後,即使客人沒有任意入住,客人也有義務支付房費。

 

第13條(本酒店的責任)

  1. 本酒店在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或相關協議的過程中,給客人造成損失的,應向客人進行賠償。但是,對於因本酒店不承擔責任的原因而造成的損害,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2. 本酒店為應對意外的火災和/或其他災害而投保了酒店責任保險。

 

第14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 本酒店在無法提供合同客房的情況下,應在徵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在其他地方為其安排相同標準的住宿。
  2.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在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本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作為賠償金使用。但是,因本酒店不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本酒店將不對客人進行賠償。

 

第15條(關於貴重物品的處理)

對於客人自己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管理責任由客人承擔。
但是,由於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損失時,本公司將在5萬日元以內進行賠償。
 

第16條(客人行李和/或物品的保管)

  1. 如果客人退房後,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被遺忘在我們的設施中,如果找到了主人,我們將與主人聯繫,並要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主人的指示或不知道主人是誰,將被存放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2. 如果退房後有食物、雜誌或其他垃圾留在房內,如果在退房日下午6點前無法聯繫到我們,我們會在那時將其丟棄。紀念品等食物也是如此。
  3. 我們將對物品進行檢查,並按前款規定進行返還給酒店客人或處理,以妥善處理遺留的行李或便攜物品。而客人是不能反對的。
  4. 根據前款規定,在保管客人的行李或手提物品的情況下,如果由於我們的故意或過失造成賄賂的損失,我們將賠償損失,最高為50,000日元。

 

第17條(關於停車場的責任)

  1. 當客人使用本公司的停車場時,本公司只將該地點借給客人使用,不承擔管理車輛的責任。但是,由於本公司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本公司將負責賠償。
  2. 如果你使用我們設施以外的停車場,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會進行賠償。
  3. 客人在使用我們的停車場時,如果由於附近居民的故意或過失等原因,導致客人出現問題,我們會在中間努力管理,但這完全是客人的責任。另外,如果因麻煩而導致今後與本公司住宿經營有關的情況發展,則由客人負責,並對本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8條(客人的責任)

對於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客人應向本公司進行賠償。
 

第19條(管轄語言)

這些條款有日文和英文兩種版本。如果日語和英語之間出現差異,則以日語版本為準。
 

第20條(管轄權和適用法律)

由本住宿合同條款引起的訴訟,將在本公司管轄的法院按照日本法律解決。
 

附屬表格

酒店的取消費用(參考第6條第2款)。

酒店的取消費用(參見第6條第2款)。

百分比表示取消費用與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
注意到取消合同的日期違反合同的處罰
住宿日期前14天至8天之間30%的收費
住宿日期前7天至2天之間50%的收費
住宿日之前的1天70%的收費
在住宿當天100%的收費
沒有演出100%的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