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规定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入住的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应以法律法规及/或公认的惯例为准。
  2. 如果本酒店与客人签订了特别合同,只要该特别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认的惯例,则该特别合同应优先于本条款的规定,尽管有前款规定。
  3. 这些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来自本酒店官方网站以外的各种预订网站的申请。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拟向本酒店提出住宿合同申请的客人,应向本酒店说明以下内容。
    1. 住客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
    4. 当天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5.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2. 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款第(2)项日期的延长住宿时间要求的,在提出该要求时,应视为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3条(住宿合同的签订等)

  1. 如果本酒店按照前条规定接受了住宿申请,则视为住宿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本酒店未接受申请,则不适用此规定。
  2. 按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请在本酒店官方网站及互联网上的酒店预订网站公司的网站上,在预订申请时支付全额的住宿申请费。
  3. 该押金首先用于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总额,其次用于第6条规定的取消费用,第三用于第18条规定的赔偿费用(如适用)。剩余部分(如有)应在第12条规定的住宿费用支付时予以退还。
  4. 如果客人在第2款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未支付押金,本酒店将视其为无效的住宿合同。但是,这仅适用于本酒店在规定押金支付期限时已告知客人的情况。
  5. 住宿费的预付仅限于本酒店官方网站以及互联网上的酒店预订网站所介绍的支付方式。

 

第4条(不需要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1.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可在签订同款规定的合同后,签订无需支付住宿费用的特别合同。
  2. 如果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押金,或者没有明确押金的支付日期,则应视同本酒店接受了前款规定的特别合同。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本酒店的客房已被预订一空,没有空房时。
  3. 寻求住宿的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出现与住宿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 当寻求住宿的客人被明确认定为携带传染性疾病时。
  5. 本酒店及/或酒店员工受到客人的暴力威胁或不合理的负担时。
  6.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7. 当要求酒店住宿的人明显醉酒并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或者该人的行为会对其他客人和附近居民造成困扰时。
  8. 根据《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不合理行为法》(1991年颁布的第77号法规)第2-6条,要求酒店住宿的人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或根据该法第2-2条,是相关方。
  9. 当准备逗留的人只是一个未成年人,并且没有获得父母同意的证明。
  10. 当准备逗留的人不是日本国籍的人,并且在逗留日期前不能出示居留证或护照,并且没有做出证明。

 

第6条(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权利)

  1. 住宿客人有权在通知本酒店的情况下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住宿客人因其应负责任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本酒店在第3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支付押金,而客人在付款前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应支付附表中所列的解除费用。但是,在已签订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别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在告知客人有义务支付取消费用的情况下,才适用上述规定。
  3. 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住宿客人在住宿日期的8时前未到场的(在通知本酒店的情况下为预计到达时间的2小时后),本酒店可视为住宿客人已取消了住宿合同。
  4. 在以下a)至d)的情况下,不会因酒店客人取消合同而产生罚金。
    • 客人或其二等亲属死亡,并在合同解除日期起3周内向本公司提交由医生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情况下。
    • 当客人遇到意外事故等事件时。但是,仅限于日本公共机构承认客人无罪的情况下,通过公共机构的沟通。我们将在回拨给我们所报告的固定机构的固定电话后,向客人确认取消合同的情况。
    • 如果客人由于公共交通工具而无法到达,而公共交通工具本来是用来给我们公司办理入住的。
      但是,这仅限于运输机构出具的延误证明或取消证明在合同取消日期后一周内提交给我们的情况。客人与我们联系取消合同时,必须真实地申报公共交通出发点和航班号、火车名称等。
    • 如果我们在上述处罚日期之前提出取消,并且我公司接受取消。

 

第7条(本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客被认为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和/或举止时。
    2. 当客人可以被明确认定为携带传染性疾病时。
    3. 酒店及/或酒店员工受到客人的暴力威胁或不合理的负担时。或者,承认过去曾发生过类似行为时。
    4.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5. 要求酒店住宿的人员明显醉酒,可能会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或者该人员的行为会对其他客人及附近居民造成困扰时。
    6. 根据《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不合理行为法》(1991年颁布的第77号法规)第2-6条,要求酒店住宿的人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或者根据上述法律第2-2条,是相关方时;或者
    7. 住客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严禁在床上和鞋上吸烟等禁止行为,擅自动用消防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酒店规定的行为。
  2. 如果本酒店按照前款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则本酒店将不向住宿客人收取合同期内的任何服务费用。

 

第8条(登记)

  1. 住客应在入住当天向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2. 国籍、护照号码、进入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3. 离开的日期和预计时间;以及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2. 所有不在日本境内居住的外国籍客人将被要求在前台留下其护照的复印件。
  3. 如果客人希望以现金或以我们指定的信用卡或电子支付以外的方式支付费用,客人将在登记时出示,并获得我们酒店的批准。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 宾客有权在入住当天下午2点至离开当天中午12点期间占用本酒店的签约客房。但是,在客人连续住宿的情况下,客人可全天占用客房,但抵达和离开的日子除外。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酒店可允许客人在该款规定的时间之外占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按以下规定收取额外费用。
    1. 3小时以内。房费的30%。
    2. 超过6小时。50%的房费
    3. 超过6小时。100%的房费

 

第10条(遵守本酒店的规定)

宾客应遵守本酒店制定的本酒店规章制度。本酒店的规章制度在本酒店内张贴。
 

第11条(营业时间)

  1. 营业日的详细内容和变更将在本酒店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和告知。
  2. 紧急联系信息在本酒店设施上列出。

 

第十二条(住宿费用的支付)

  1. 客人房费等的支付将使用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和互联网上的酒店预订网站上介绍的支付方式。
  2. 在本公司提供给客人的房间空出后,即使客人没有任意入住,客人也有义务支付房费。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在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或相关协议的过程中,给客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客人进行赔偿。但是,对于因本酒店不承担责任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本酒店为应对意外的火灾和/或其他灾害而投保了酒店责任保险。

 

第14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在无法提供合同客房的情况下,应在征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其他地方为其安排相同标准的住宿。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在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本酒店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作为赔偿金使用。但是,因本酒店不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本酒店将不对客人进行赔偿。

 

第15条(关于贵重物品的处理)

对于客人自己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管理责任由客人承担。
但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将在5万日元以内进行赔偿。
 

第16条(客人行李和/或物品的保管)

  1. 如果客人退房后,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被遗忘在我们的设施中,如果找到了主人,我们将与主人联系,并要求指示。但是,如果没有主人的指示或不知道主人是谁,将被存放7天,包括发现日期,然后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2. 如果退房后有食物、杂志或其他垃圾留在房内,如果在退房日下午6点前无法联系到我们,我们会在那时将其丢弃。纪念品等食物也是如此。
  3. 我们将对物品进行检查,并按前款规定进行返还给酒店客人或处理,以妥善处理遗留的行李或便携物品。而客人是不能反对的。
  4. 根据前款规定,在保管客人的行李或手提物品的情况下,如果由于我们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贿赂的损失,我们将赔偿损失,最高为50,000日元。

 

第17条(关于停车场的责任)

  1. 当客人使用本公司的停车场时,本公司只将该地点借给客人使用,不承担管理车辆的责任。但是,由于本公司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时,本公司将负责赔偿。
  2. 如果你使用我们设施以外的停车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进行赔偿。
  3. 客人在使用我们的停车场时,如果由于附近居民的故意或过失等原因,导致客人出现问题,我们会在中间努力管理,但这完全是客人的责任。另外,如果因麻烦而导致今后与本公司住宿经营有关的情况发展,则由客人负责,并对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8条(客人的责任)

对于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客人应向本公司进行赔偿。
 

第19条(管辖语言)

这些条款有日文和英文两种版本。如果日语和英语之间出现差异,则以日语版本为准。
 

第20条(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由本住宿合同条款引起的诉讼,将在本公司管辖的法院按照日本法律解决。
 

附属表格

酒店的取消费用(参考第6条第2款)。

酒店的取消费用(参见第6条第2款)。

百分比表示取消费用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率。
注意到取消合同的日期违反合同的处罚
住宿日期前14天至8天之间30%的收费
住宿日期前7天至2天之间50%的收费
住宿日之前的1天70%的收费
在住宿当天100%的收费
没有演出100%的收费